交通银行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相关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交通银行客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我行降低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首套房贷)利率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一)2023 年 8 月 31 日(含当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 1. 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 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 “认房又认贷” 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 “认房不认贷” 政策的; 3. 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 “认房不认贷” 政策的; 4. 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二)用途为购买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铺、商住两用房等商业用房的贷款,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三)原则上应为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不良状态的,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

二、利率调整规则·

(一)按照《通知》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 年 10 月 8 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 30 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至相应期限 LPR 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 LPR 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合同利率按相应 LPR 加点幅度执行。 2.2019 年 10 月 8 日(含当日)至 2022 年 5 月 14 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 LPR 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 LPR 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 LPR 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合同利率按相应 LPR 加点幅度执行。 3.2022 年 5 月 14 日(不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 LPR 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 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 LPR-20BP 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合同利率按相应 LPR 加减点幅度执行。 4. 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网站公示。(二)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 2022 年 5 月 14 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 LPR 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 LPR 的贷款,或 2022 年 5 月 14 日(不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 LPR-20BP 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三)以贷款基准利率定价或采用固定利率方式的存量首套房贷,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 30 号相关要求将定价基准转换为 LPR 后,再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四)利率调整变更生效后,将从变更生效的当日开始按照调整后利率执行,且本次利率调整仅对原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 LPR 加减点幅度进行变更,原合同约定的其他贷款利率要素原则上不做调整。

近日我所在的银行也开始准备响应国家号召开始制定调整首套房房贷利率的事情了,可是作为 18 年买房的人来说这个调整似乎又没调整。首先我的合同利率是 5.88,是站在了成都市 2018 年房贷利率的山顶上,后来有了 LPR 浮动利率,根据规则我是需要再当年 LPR 利率上加点 108。这样就反推出我们当时的 LPR 值是 4.9%,根据这个规则,今年的房贷利率就算调整后也是 4.9% 和成都市目前的商品房房贷利率 4.1 比起来还是高了许多。看来又要站在山顶上了。哎,苦命的人啊。